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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遗产吗?应如何分配? ——再婚老人丧夫,可酌情多分抚恤金

通讯员 时旋旋

再婚退休老人张某因病去世后,家属因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对簿公堂,这无疑给失去亲人的悲伤上又蒙上了一层阴霾。那么抚恤金是遗产吗?应该如何分配呢?再婚老人丧夫如何保障权益呢?

基本案情死者张某原系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生前与方某(已故)生育两子三女,因孩子都已长大成人不在身边,张某为了以后的生活考虑,于2005年同被告陈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22年张某去世,其丧葬事宜由其子女负责操办。2023年,镇政府一次性发放抚恤金48812元及丧葬费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53812元,该款已发放到被告陈某的银行卡内。被告陈某认为逝者张某生前立有遗嘱,死后的抚恤金归被告所有,张某的子女作为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双方因抚恤金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焦点为逝者张某的抚恤金的具体性质?应如何分配?本案中,首先,应该确认抚恤金是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死亡后,向逝者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因抚恤金本身固有性质及特性,已决定逝者张某抚恤金不属于其生前遗产的范围,不适用遗嘱对遗产的继承分配方式及相关规定。丧葬费、抚恤金应为原告张某的子女与被告陈某共同共有,均对抚恤金及丧葬费享有相应的权利。关于分配的数额,本案中,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主持办理丧葬等事宜,因此,张某的丧葬费5000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与逝者陈某虽系再婚,但已共同生活17年,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陪伴、照顾人员为被告陈某,在抚恤金分配中可酌情多分。抚恤金的主要目的在于优抚、救济逝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原告均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或退休金,被告陈某没有工作,且年龄已满77周岁,相对来说张某的去世对被告陈某以后的生活造成的困难更大,应当照顾被告的实际困难,为其适当增加分配数额。本院酌定抚恤金的分配数额分别为原告每人5000元,被告陈某28812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官说法

汝南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王睿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尊老爱幼、孝老爱亲等,都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的体现。法律未明确界定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标准,但依据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及其自身特性,结合法律对于遗产及遗嘱继承的规定,抚恤金主要用于优抚、救济逝者家属,特别是优抚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故允许死者子女健在且有足够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其二婚妻子可以依据与逝者的生活紧密度、精神损害程度、后续生活困难程度等情况可以多分得抚恤金。让鳏寡孤独的老年人不仅得到社会给予的关怀和照顾,也给予一定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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