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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手记:—桩“轻伤谜案”审查批捕中的检察坚守与担当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杨国龙

今年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建院75周年,站在这个重大历史节点上,回望过往检察先驱的奋斗路,眺望新时代检察人前方的奋进路,我心潮澎湃,豪情万丈。回顾我在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点点滴滴,那些在卷宗里推敲证据的深夜、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瞬间、在群众家门口释法说理的场景,都化作了法治长河中的朵朵浪花。今天与大家分享的一起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却在审查逮捕阶段因证据链的断裂与重构,最终让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件的办理,让我对“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案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始终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彰显检察担当要求检察官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感悟。

一、案情回顾:酒气与争执交织的闹市

2024年10月10日14时55分,商户常某某(女)占道卸货,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路过时认为货车堵路,双方因此发生言语纠纷,进而互相辱骂、打斗,后常某某的婆婆宋某某也加入并殴打祝某某。听到吵闹声后,被害人马某某(常某某的丈夫)下楼并与祝某某互殴,后被围观群众拉开。事发后祝某某右眼球充血、后背疼痛,常某某、宋某某无明显外伤。驻马店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马某某腰1、2、3右侧横突骨折,左侧4、5肋骨骨折,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2024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祝某某被刑事拘留。这起因果关系看似清晰的故意伤害案件,却在进入审查逮捕环节后出现重重疑点:祝某某到案后始终坚称“从未打到马某某”,并辩称马某某的伤情系其于10月8日酒后自己摔伤所致;侦查机关提交的案发现场监控存在明显死角,仅能看到马某某主动殴打祝某某的画面,双方虽有肢体接触,但祝某某被人拉着,未看到祝某某拳打脚踢马某某的画面;多名围观证人证实当时没有看到或者听到谁说受伤了,双方都很正常。

从案件表面的因果关系看,该案符合逮捕的条件。但从现有证据看,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链不够完整。在是否批准逮捕祝某某这个问题上,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也在掩卷沉思中陷入了困惑与迷茫。在反复梳理案件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我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案情,并要求侦查机关提交执法记录仪视频、调取马某某店内监控视频等。侦查机关提交的执法记录仪中的一段普通对话瞬间吸引了我的注意,内容是马某某在对话中称自己摔了一下,腰痛得受不了,常某某回复道:“他不看你摔哩,他敢这样呗,他昨晚看你喝醉,再加上你今早没出摊,上来就找事……”蹊跷的是,民警在查看、调取其店内关键时段监控时出现不能观看、无法调取的情况。马某某在案发3小时后才去就医,这一连串的新情况,让案件的走向变得“扑朔迷离”的同时也似乎变得“柳暗花明”。

二、抽丝剥茧:在现有证据中寻找事实真相

这是一个看似普通却疑点重重的案件,也是一个批准逮捕可能造成错案,不批准逮捕可能造成信访问题的棘手案件。因此,案件的办理必须在疑案迷雾中守护公平正义,在纷繁芜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确保不枉不纵,最终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穿透迷雾,照亮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

(一)善于在复杂案情中把握法律关系:因果关系的核心辨析

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看似是“殴打致伤”,但深入分析后,核心问题在于“马某某的轻伤是否由祝某某直接造成”。鉴定意见能确定伤情结果,却无法直接证明致伤原因与时间。

祝某某称马某某的伤系10月8日酒后摔倒所致是否合理?我查阅医学资料发现,腰椎压缩性骨折在受伤初期可能因酒精等因素延迟显现症状,但通常会伴随即时疼痛。而现场证人证言显示,案发时马某某行动自如,未见明显不适,现场证人也证实现场无人受伤。更关键的是,马某某与其妻子在执法记录仪中的对话,无意中提供了马某某可能受伤的另一时间和地点,这使得伤情成因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因而,祝某某的行为与马某某的伤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二)善于从法律条文中领悟法治精神:证据裁判的底线思维

办案中,就是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准则,让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面对这起可能涉及错案风险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标准的规定始终在我脑海中回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条文不是简单的条款格式,更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蕴含着“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如果马某某的轻伤成因无法排除祝某某辩解的可能性,仅凭现有证据就批准逮捕祝某某,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这种情况下,我从法律条文中领悟法治精神,并担当起“证据把关人”的角色,秉持“当证据无法形成闭合锁链或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时,即使满足刑罚条件与社会危险性条件,也应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理念,用最严谨的态度审视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最终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祝某某的决定。

(三)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检察温度的实践智慧

如果简单依据轻伤鉴定批捕祝某某,案件在程序上似乎“合规”,但可能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埋下隐患。我考虑到:祝某某有酒后冲动情节,属于主动挑起事端者;马某某一家占道卸货在先,且有对祝某某殴打情节,存在一定过错;马某某伤情原因存在争议,若强行定罪可能引发双方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在部门讨论会上,我提出:“我们不仅要做‘法律工匠’,更要做‘司法医者’,既要查明事实真相,也要修复社会关系。如果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就必须坚持‘疑罪不捕’,这既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当事人负责。”这种理念得到了部门检察官的一致认同。不批准逮捕决定做出后,我主动与涉案双方沟通,努力推动双方化解矛盾。

三、办案感悟:新时代检察官的三重使命

秉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新时代的检察官肩负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神圣使命。从办理该案中我深深体会到:检察官只有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法理基础和实践要求,在检察办案中将“三个善于”融入履职办案全过程,才能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做证据标准的把关者:让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生命线”。面对纵横交织的证据、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扑朔迷离的案件事实,作为检察官,必须严格把握证据的标准,在审查证据时绝对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细节,绝对不能按照经验办案、机械办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我们要求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继续补充相关证据,目的就是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让证据成为依法办案的核心。

(二)做案件真相的探寻者:在矛盾中寻找司法良知

面对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和现有证据,我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从分析卷宗文字材料着手,反复观看监控视频,认真梳理案件流程。有人曾问:“为一个可能的‘错案风险’花费这么多精力值得吗?”我的回答是:“当我们在卷宗里多问一个‘为什么’,在把握证据时多花一秒钟,可能就避免了一个悲剧,因为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种坚持,源于我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信仰,源于我对检察官履职办案的价值坚守。

(三)做社会关系的修复者:让检察决定有温度有力量

我深刻认识到,对办案环节的精准把握、对事实证据的审慎核查、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是检察官强烈的政治担当、法治担当和检察担当的体现。作为新时代的检察官,案子既要“办对”,更要“办好”,办案者必须是有血有肉、充满温度的司法者。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我没有就此结案,而是持续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一是要求侦查机关继续补充相关证据,目前侦查机关正在补充侦查中;二是主动与双方沟通,协调双方进行和解,力争化解社会矛盾;三是主动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让双方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依据有充分的认知,同时也对双方进行了思想教育,让涉案双方都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办案的力度。

当我再次回忆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那些被标记的证据要点、反复修改的审查报告、与侦查人员沟通的内容,都化作了我成长的印记。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建院75周年新的起点上,我们河南检察人将开启新的事业。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上,我们将继续以证据为剑、以法律为盾,在每一个案件中始终践行检察初心,彰显检察担当,让公平正义之光照耀中原大地的每个角落,照进中原人民的心田,让公平正义成为中原大地最温暖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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