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卖假酒 法院判刑没商量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娟)难以抗拒知名白酒热销的“商机”诱惑,一对父子打起了偷梁换柱的歪主意,一人加工制作,另一人打包、发货,公然制假售假。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父子俩均获刑。
2022年底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湖北省随县小林镇陈家寨的家中,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茅台金王子、绵柔尖庄等品牌酒和带有“贵州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酒瓶、包装盒、包装箱,将购买的上述低价酒装入高价酒酒瓶,加工制作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酒进行销售。被告人胡某兵系胡某的父亲,协助胡某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打包、发货等工作。确山县公安局于2024年1月5日在某快递服务点将正在把假冒白酒邮寄到外地的胡某抓获,现场查扣“五粮液1618”10件,“茅台”酒2件,又从被告人胡某家中制假现场查扣名酒酒瓶、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共295个,“茅台”酒1件以及封盖机、封口机等物品。经查,被告人胡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42523.6元。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兵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2523.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胡某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胡某、胡某兵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胡某兵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其二人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胡某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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