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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常兴 性别: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号:41282619680411607x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唐李树69号附1号

当事人李常兴,因你违法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本机关于2017年12月4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驿农种子罚[2017]01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告送达,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一巷 联系人:霍卫华 联系电话:15039601865)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政府或驻马店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处罚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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