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打鸟被判刑说起
胡殿文
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期间,保护环境自然成为热门话题。一些地方在行动——在安徽,120条人工繁育的扬子鳄被放归自然;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湖北宜昌增殖放流3400余万尾鱼类改善长江生态环境;在长江口珍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中,共放流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178尾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7万尾。
保护环境,增强环保意识,需要持续发力。这一系列的活动,无疑在提高全社会对渔业资源保护意识,对促进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点赞。不过,单从新闻的角度看,世界环境日期间笔者更关注一些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宣判。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怂恿冯某打鸟,二人不听村民劝阻,用弹弓将一只白鸟击落至地面,后冯某再次用弹弓击打后用衣服包裹白鸟,将其抱上车辆。后冯某发现白鸟带有脚环,且有编码,惧怕被查,将白鸟扔到铜川市耀州区路边河道内。经鉴定,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铜川市耀州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被告上诉被驳回。
事态本可避免,结果却无以逆转,确实是一个值得反思的现象。打死朱鹮判重刑,案例因影响大而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是一堂耐人寻味的野生动物保护课。其实,在我国不仅仅是大熊猫、金丝猴、藏羚羊、大鲵之类种群濒危的知名动物要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就连抓麻雀、捉青蛙、打野兔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有专家说,让每一个违法犯罪者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最大程度消除侥幸心理,当是“打死朱鹮判重刑”所带来的最大启发。从这一点来看,昆明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同样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2017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在昆明市西山区郑家河村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器1套,渔获物鲫鱼14条、泥鳅67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两名被告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2019年6月4日,盘龙区法院在滇池边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两名被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非法捕捞工具予以没收;两名被告各向滇池水域放流增殖价值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庭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场在滇池边投放了8万尾鱼苗。
打鸟和电鱼都不是小事,后果严重者可能被判刑。两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用严格的执法惩治肇事者,让其感知法律的震慑效应,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有益于强化法律底线,筑牢法治长城。同时,通过驰而不息、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不断普及公众的法律知识,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让爱护环境、遵纪守法成为自觉行动,两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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