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庭审观摩活动
本报讯 (记者 张 锟)9月26日上午,新蔡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刑事审判庭审观摩活动,并对被告人庞某、段某予以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刑事审判庭、少年综合审判庭及部分员额法官参加了庭审观摩活动。
此次庭审观摩活动由新蔡县人民法院负责人担任审判长,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庞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我国“三项规程”和“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该院依法为被告人庞某指定了辩护人,并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此次庭审程序繁简得当,法庭调查按照定罪和量刑两部分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辩论阶段主要围绕被告人庞某是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论。
经庭审查明,2018年1月11日,山西籍被告人庞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某,欲向其购买毒品。2018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庞某包车到新蔡县,被告人段某在新蔡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一卫生间内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庞某海洛因40.9克、海洛因底料92.6克。被告人庞某携带毒品乘车欲离开新蔡返回山西时被民警查获,之后民警又将段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贩卖毒品所得收入人民币21000元。经鉴定,收缴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经合议庭评议,二被告人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涉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庞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涉案毒品及段某贩卖毒品所得收入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本次庭审活动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引导规范,真正确保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使观摩干警真正学习到案件审查相关程序、庭审发问技巧以及应对突发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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