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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协议反悔案件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朱可萱)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当事人协议反悔案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谭某与秦某同住一个小区,双方因车辆擦碰发生矛盾,谭某向秦某理论,要求秦某进行赔偿,秦某拒绝。谭某将秦某手机、电动车钥匙抢走,与其进行厮打,导致双方都不同程度受伤。报警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一次性赔偿秦某各项费用22000元,双方相互谅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来,谭某以调解协议有失公平为由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赔偿其住院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经属地派出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派出所作为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据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制作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有见证人的签名,该调解协议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原告已履行完毕。对于原告诉称,该协议有失公平,是在派出所胁迫下所签,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调解时公安机关存在胁迫或有失公平等情形,故对原告诉称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谭某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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