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赠送产品为诱饵 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刑
免费赠送产品为诱饵 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刑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王磊 李娟)曾先后分别因抢劫罪、盗窃罪获刑的李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以宣传、免费产品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2万余元再犯诈骗罪三次入狱。
李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刘某、姚某(均另案处理)预谋通过宣传商品、免费赠送礼品,通过送被子收取押金为名实施诈骗后,四人驾车携带塑料盆、劣质丝绵被等物品到遂平县农村,召集留守老人谎称其是“400电视购物”宣传员等身份,以宣传、免费赠送产品为诱饵骗取村民信任后,第二天又以开展免费赠送被子活动为名,要求领取被子者在领取被子前每条被子须先付10元购卡,领取被子时再交押金400元或500元,承诺第三天上午退还全部押金,采取收取押金后逃匿的方法骗取钱财。该伙四人先后在遂平县阳丰乡、花庄乡、文城乡、西平县专探乡、重渠乡骗取46名群众现金共计20490元。后李某等人伙同秦某、胡某、王某(均已判刑),采取同样手段,在西平县盆尧乡骗取8名群众现金共计3280元,赃款伙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诈骗团伙是以农村留守老人为诈骗对象,应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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